青海省将于1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集中整改工作
发布日期:2019年02月05日
央广网西宁1月17日消息(记者刘泽耕 通讯员王英桂)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,促进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,青海省日前印发《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《实施意见》提出,2019年1月底前,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集中整改工作,使“存在安全隐患、证照不全、强化应试、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、非零起点教学、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”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。2019年6月底前,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治理,基本建立权责清晰、治理到位、办学规范、部门联动的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。2020年,全面建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,形成校内校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。
《实施意见》要求,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,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,确保不拥挤、易疏散;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、环保、卫生、食品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要求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,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。师资条件方面,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,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。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;从事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。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。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管理条件方面,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,明确培训宗旨、业务范围、议事决策机制、资金管理、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。
《实施意见》对培训内容进行规范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、班次、招生对象、进度、上课时间等要在开班前一周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;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,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,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,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:30,不得留作业;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科类等级考试、竞赛及进行排名。